全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福建医保在行动
新冠肺炎疫情突袭,
福建医保系统多举措做好防控工作。
省医保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第一时间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财政厅部署落实疫情防控保障措施,积极做好联防联控,落实好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两个确保”要求,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02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零”负担疫情发生后,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疫情防控保障措施,积极做好联防联控,保障对象已经从“确诊”扩大到“疑似”,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和财政部门承担,实现患者个人“零”负担。
03医保费用可脱卡结算疫情期间,为了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就医,省医保中心制定临时脱卡结算经办流程,未携带社保卡的省内参保患者可脱卡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结算。
在疫情期间,我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细化经办举措,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等举措,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落实落地,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群众和单位通过闽政通APP等网上平台办理业务,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和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实现“不见面办”;
二是建立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三是积极支持“长处方”报销政策,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实现“便民办”;
四是放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19年度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2019年度职工体检等医保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五是做好经办场地防护工作,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实现“放心办”;
六是发挥医保服务站作用,方便已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在医院的医保服务站办理医保业务,实现“就近办”。
疫情期间,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落实预付医保基金,确保各定点救治医院的医保结算需求。据统计,目前福建省医保基金已拨付抗击疫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12.07亿元。
02建立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2月1日,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发文要求建立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即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止咳药品时,必须实名登记购买人,并详细记录购买人身份证号、目前居住住址、手机号、发病2周内武汉接触史、所购药时症状等信息,对购药的发热患者本人还需进行体温测量。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日及时分别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
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及时发现、阻断传染源,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1月28日,省医保局建立药品供应及价格监测日报制度,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和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监测疫情相关药品供应保障情况,每日报送相关药品库存,及时上报供应及价格异常信息。
1月31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财政部门及有关配送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对卫健部门提出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清单做到合理配置、应备尽备,切实保障临床需求。
通知要求,相关配送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药品配备,多渠道组织货源,严格按规定落实订单响应,优先保障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供应。凡在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采购的清单内治疗防控药品,疫情结束后存量无法通过日常销售进行消化的部分,相关配送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不得从省级下达的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配送企业在防控疫情药品配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缓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13亿元。
省医保局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划拨个人账户,不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预计全省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含生育基金收入)每月将缓收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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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报记者:林晓丹
编辑:肉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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